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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语文”及“语文课程标准”的理解与认识
一、对“语文”的理解与认识
人们对“语文”一词的认识和理解很不一致。如《辞海》将“语文”解释为“语言文字”;《现代汉语词典》对“语文”的解释是:(1)语言和文字;(2)语言和文学。就是著名学者对“语文”的解释也不一致,如语文教育的“三老”对“语文”的理解就有差异。叶圣陶先生在《认真学习语文》中说:“什么叫语文?平常说的话叫口头语言,写到纸面上叫书面语言。语就是口头语言,文就是书面语言。把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连在一起说,就叫语文。”而吕叔湘先生在《关于中学语文教学的种种问题》一文中指出:“‘语文’这个词本身的意思就不清楚。可以解释是语言和文字,也可以解释是语言和文学。”而张志公先生在《传统语文教育教材论》一书中指出:“语文这门学问主要是语言文字之学。”自我国1902年单独设立“语文”学科以来,其名称几经变化:1902年,清政府的《钦定学堂章程》中设立“词章”课;1904年,清政府的《奏定学堂章程》中改“词章”为“中国文学”课;1912年中华民国教育部改“中国文学”为“国文”课;1921年教育部改小学“国文”为“国语”课,中学仍为“国文”课;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教科书编审委员会开始使用“语文”这个学科名称。叶圣陶先生说:“‘语文’一名,始用于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教科书编审委员会选用中小学课本之时。……彼时同人之意,以为口头为‘语’,书面为‘文’,文本于语,不可便指,故合言之。亦见此学科‘听’、‘说’、‘读’、‘写’宜并重,诵习课本,练习作文,故为读写之事,而苟忽于听说,不注意训练,则读写之成效亦将减损。”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教科书编审委员会的初、高中语文教科书的编者在教科书的“编辑大意”中说:“说出来是语言,写出来是文章,文章依据语言,‘语’和‘文’是分不开的。语文教学应该包括听话、说话、阅读、写作四项。因此,这套课本不再用‘国文’或‘国语’的旧名称,改称‘语文课本’。”1949年以来,语文教育界对“语文”的理解和认识也不一致:有的认为“语文”就是语言文字;有的认为“语文”就是语言文学;有的认为“语文”就是语言文章;有的认为“语文”就是语言文化。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
1.中国近现代语文教育发展史告诉我们,“语文”这个词语是在教育活动中产生的,在教育教学中用得多,是一个教育名词。其名称的几经变化,说明了语文教育界对它有一个次第认识、逐渐理解的过程。
2.“语文”是我国中小学基础教育的一门学科名称。其实质是语言。可以说,“语文”是一个以语言为核心的包括语言、文字、文章、文学及文化在内的言语学科体系,是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统一体。所以,《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指出,语文课程应“指导学生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文”。
3.从“语文”学科的能力培养来看,应该重点放在听话、说话、阅读、写作四项上。按不同的学段和年级,其侧重点又有区别:初中主要培养学生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和口语交际能力;高中主要培养学生的语文应用能力、审美能力和探究能力。
4.从语文学科的性质看,“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和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语文的主要性质就是工具性和语文的工具性表现在:(1)语文是表情达意的工具;(2)语文是思维和想象的工具;(3)语文是从事学习的基础工具;(4)语文是今后从事工作的基础工具。语文的表现在:加强对学生进行教育,即培养语文的工具性强调了语文本身是工具,同时强调了语文课程的核心目的是培养人的工具理性,而语文的语文课程对于实现人的价值和追求的意义,其核心意义在于语文课程工具性与语文课程与教学论》)
5.从语文教学的重点看,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名称的“语文”,既不等于“语言文字”、“语言文章”,也不等于“语言文学”、“语言文化”,它的内涵比它们都更加宽泛,更加丰富,只不过在不同学段、不同阶段各有侧重而已:在小学阶段,语文教学侧重于“语言文字”;在初中阶段,语文教学侧重于“语言文章”;在高中阶段,语文教学侧重于“语言文学”;在大学阶段,《大学语文》的教学侧重于“语言文化”。但核心在于“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巢宗祺先生曾解释说:“《语文课程标准》所提的‘语文素养’包括:字词句篇的积累,语感,思维品质,语文学习方法和习惯,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和口语交际的能力,文化品位,审美情趣,知识视野,情感态度,思想观念等内容。”
二、对“语文课程标准”的理解与认识
要正确理解“语文课程标准”,必须首先弄清“课程标准”的来历和含义。“课程标准”并不是一个新术语。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就正式使用“课程标准”作为教育指导性文件,公布了《普通教育暂时课程标准》,“课程标准”一词沿用至1952年。“课程标准”是国家课程的基本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对基础教育课程的基本规范和质量要求。《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指导纲要》指出:国家课程标准是教材编写、教学、评估和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国家管理和评价课程的基础。应体现国家对不同阶段的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提出教学建议和评价建议。可见,“课程标准”包括的内涵极为丰富:(1)它是按学科门类规定的;(2)它规定了每门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3)它提出了指导性的教学原则和评价建议;(4)它规定了不同阶段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5)它不包括教学重点、难点、时间分配等具体内容。课程标准的结构,一般包括总纲和分科课程标准,而“语文课程标准”就是分科课程标准。从我国《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和《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的文本来看,“语文课程标准”有以下特点:第一,“语文课程标准”是确定一定学段的语文课程水平及课程结构的纲领性文件;第二,“语文课程标准”描述的是学生学习语文所包括的主要领域及大多数学生能够达到的语文学习目标;第三,“语文课程标准”是国家制定的每一学段共同的、统一的语文学习基本要求,而不是最高要求;第四,“语文课程标准”为学校课程规划、实施与评价提供了一种参照;第五,“语文课程标准”是对学生语文学习结果的描述,而不是对教学内容的具体规定。
值得指出的是,“语文课程标准”是语文教科书、语文教学和语文评价的基本依据,但不等于“语文课程标准”是对语文教科书、语文教学和语文评价各方面的具体规定。“语文课程标准”中对学生基本素质要求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语文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上。因此,“语文课程标准”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规定了语文教科书、语文教学所要实现的课程目标和语文教科书在语文教学中所要学习的课程内容,规定了语文评价的基本标准。








